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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神火股份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4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未及时披露。三是部分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三会运作存在不规范情形。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李宏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文章作为公司总经理、刘德学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元勋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仲远作为时任总经理、吴长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宏伟、张文章、刘德学、陈光、李元勋、李仲远、吴长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未及时披露。三是部分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三会运作存在不规范情形。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李宏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文章作为公司总经理、刘德学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元勋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仲远作为时任总经理、吴长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宏伟、张文章、刘德学、陈光、李元勋、李仲远、吴长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昨日通达股份因为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
数据来自: Dataye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募集资金置换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会计政策变更未经董事会审议且未及时披露。三是会计核算不准确导致虚增2024年利润总额。四是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程序,三会运作不规范。五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一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马红菊作为公司董事长、曲洪普作为公司总经理、闫文鸽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刘志坚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马红菊、曲洪普、闫文鸽、刘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昨日ST帕瓦因为其他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处罚。这是公司近半年来第3次因为违规被处罚。
数据来自: Datayes!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到的具体处罚原因和处罚措施如下: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张宝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司于近日获悉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张宝作出逮捕决定。